投资政策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投资园区 > 投资指南 > 投资政策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沙365体育开户????发布时间:2016-01-28

 

CSCR -2015-0104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新兴产业领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称投资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通过支持、引导、跟投等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每年分别筹集 3亿元、6亿元和 6亿元,共15亿元;力争到 2020年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达到50亿元,撬动300-400亿元社会资本。

市本级财政出资主要来源是:

(一)从现有各口产业专项资金中每年统筹1/3部分;

(二)从2016年起用于产业发展的所有增量资金;

(三)从投资基金收益中留存。 市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暂不纳入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投资基金应当发挥直接投资、推动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三大功能。 投资基金可对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阶段性股权投资,与我市各园区合作设立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子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投资我市新兴产业,引导和推动长沙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 投资基金分为三类:

(一)支持类基金;

(二)引导类基金;

(三)跟投类基金。

除支持类基金外,投资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长沙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和实际需要,投资基金可按照引导类基金的运营模式直接发起设立商业化子基金。

第六条 投资基金的宗旨是实施产业资金基金化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和投资的政策性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条 投资基金应在约定退出时限内以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应及时收回并归集至投资基金专户,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项目剩余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投资基金。

第二章 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第八条 设立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九条 管委会是投资基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投资基金3-5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研究确定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批准与园区合作的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批准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

(五)研究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投资基金3-5年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统一受理使用投资基金的申请;

(三)组织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

(四)对园区使用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产业导向、专业管理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及是否采取公开选聘程序等;

(五)研究论证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

(六)牵头有关部门制订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八)办理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不另设新的独立法人,由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投资基金运行的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等;

(二)对外签订投资协议等;

(三)行使出资人职责并进行投后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出资的子基金和项目派驻代表,并监督子基金和项目运作;

(五)定期报送《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办理管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根据经管委会审定的投资方案、投资项目、子基金设立方案等安排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园区根据长沙市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的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项目库,具体建立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同等条件下投资基金及其参与的子基金优先投资项目库内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类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支持类基金指经管委会批准,以投资基金名义对重大产业类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性股权投资,吸引此类项目落户长沙。支持类基金所需资金不受投资基金总规模限制,既可以从投资基金中安排,也可根据拟投重大项目需要另行筹措。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对重大产业类项目的阶段性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年。投资基金可不参与所投项目的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可以收取固定回报。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重大产业类项目必须符合长沙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落户园区产业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资本金不能低于投资总额的20% ): 1.新引进外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5亿美元,内资重大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2.现有外资重大项目自 2015年起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内资重大项目自2015年起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规模按50% 计算。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重大项目不低于35万美元/亩,内资重大项目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重大项目不低于50万美元/亩,内资重大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20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 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除外。 经研究确定的代表国际尖端水平并有望形成新产业的重大项目,可不受基本条件约束。

第十七条 支持类基金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拟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额度(包括测算依据)、投资年限、退出方式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后,形成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投资项目 1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通过原推荐部门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投资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 1年。超过投资项目认定有效期的,投资基金有权提前收回投资,并追究项目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项目业主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推荐部门、园区及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投资项目资格,同时投资基金收回投资。

第四章 引导类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的引导类基金业务指投资基金可根据需要与一个园区或多个有共同产业引导需要的园区发起设立有社会资本参与的市场化子基金。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应保证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与园区合作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子基金一般应按照投资基金出资不超过10% 、园区(共同)出资不超过 20% 、社会资本出资不低于70% 的方式共同发起设立。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子基金应选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坚持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相互分离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场化子基金专业管理机构的公开选聘由园区会同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具体应按以下条件遴选专业管理机构: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实收资本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所有出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至少有3名具备 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口碑良好;

(五)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应委托我市法人银行或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应承诺大部分资金投资于合作园区的主导产业。具体各园区主导产业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园区转型提质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长办发〔2014〕28号)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基金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根据约定可获得固定回报,约定不明的,退出时的资金额按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实施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管委会办公室和园区应协调其管理机构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投资基金从子基金中退出,并由各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资基金参与各类子基金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年,可以展期三次,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引导类基金运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拟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园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含园区主要产业导向情况、子基金设立方案、出资规模、投资方向、退出方式、发起人简介、子基金专业管理机构的选聘情况等。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园区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三)管委会办公室报请管委会对与园区设立子基金的方案进行审批。

(四)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子基金具体组建和运作。

第五章 跟投类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业务指在我市注册的商业性投资机构在选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拟投项目后,可申请投资基金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有效发挥商业性投资机构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坚持与商业性投资机构同股同价原则,投资基金在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且不超过商业性投资机构的持股比例。园区对于符合本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项目可申请与投资基金一并跟投。园区和投资基金合计跟投在被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

第三十三条 投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应在实施前约定退出方式和回报水平,如由申请跟进投资的商业化投资机构或项目控股股东按固定回报率进行回购等。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投资基金可随时退出。申请跟投的商业化投资机构不得先于投资基金退出。

第三十四条 跟进投资业务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由商业性投资机构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跟进投资申请。申请应包含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政策、投资额度和年限、退出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有跟投意向的园区可同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跟投的理由、投资额度、退出方式等。

(二)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项调查报告。

(三)管委会办公室对跟投项目、跟投园区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报管委会审批。

(四)投资基金按照管委会审批意见,开展跟进投资业务。

第六章 投资基金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资基金纳入全市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基金投资规模及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聘请专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投资基金和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按协议终止与专业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八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投资基金使用运行情况的督查。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8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长沙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长沙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