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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长沙365体育开户????发布时间:2014-12-25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雨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雨政发〔2014〕6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扶植奖励工作由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实施,区纪委(监察局)、雨花经开区、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财源办)、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区现代服务业办、区金融办、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扶植奖励兑现工作的成员单位。
(二)工作职责。(1)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牵头《长沙市雨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修订、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2)区发展和改革(区产业办)牵头组织协调、筹备扶植奖励兑现等工作。(3)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扶植奖励项目的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扶植奖励兑现等工作,对《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扶植奖励的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驻区金融业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向雨花经开区或所属街道办事处申报。雨花经开区、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申报企业提交的全部奖项资料进行严格把关,以企业为单位,将该企业全部奖项打捆申报至区金融办。
(二)初审:区金融办收到申报资料后,应严格按照《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申报奖项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产业办);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作好解释。
(三)复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产业办)收到初审资料后,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区综治办、区财政局(区财源办)、区人社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含资料会审、现场审核和税收核查)。复审合格的,报区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再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复审不合格的,退回并作好解释工作。
三、扶植奖励实施细则
(一)第四条新型金融机构奖励
1.股权投资
(1)奖励对象:股权投资企业
(2)认定条件:
①股权投资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通常表现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某公司的股票或长期投资某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②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企业,实缴资本(募集资金)在1亿元以上,且当年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
③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股权投资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经区金融办审核,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实收资本证明、当年发生投资额占实缴资本(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证明);③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
2.融资担保
(1)奖励对象:融资担保公司
(2)认定条件:
①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②入驻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年业务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且年度主营业务量达到企业实收资本2倍以上。
③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②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③经区金融办审核,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实收资本证明、年度主营业务量证明、业务对象5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证明)。
3.小额贷款
(1)奖励对象:小额贷款公司
(2)认定条件:
①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年利率低于10%(含),且贷款对象为雨花区的贷款业务,按本款第一点计奖。
③小额贷款公司当年业务对象7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且年度累计放贷量达到企业实收资本2倍以上,按本款第二点计奖。
④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省金融办相关批复文件;②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③经区金融办审核,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含实收资本证明、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④经区金融办认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含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年利率和实收贷款利息证明、年度累计放贷量证明、业务对象70%以上为雨花区企业证明、企业年度日均放贷量证明)。
(二)第五条展会交流奖励
1.奖励对象:举办、参与展会交流的各类金融机构
2.认定条件:
①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四类:
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新型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私募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
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隶属于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运营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服务机构等;
金融要素市场:股权交易市场等。
②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展会,按本条第一款计奖。
③入驻的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由区金融办推荐,参与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各类展会或相关活动的新型金融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计奖。
④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金融展会申办备案登记表,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各类展会或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③新型金融机构展会交流备案登记表,新型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各类展会或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第六条金融示范楼宇扶植奖励
1.自建用房补贴
(1)奖励对象:自建金融示范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
(2)认定条件:
①具备中国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中国总部,具备湖南境内总结算资格的为区域性总部。
②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自建用房建成营业。
③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④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监管机构颁发的本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由区金融办提供的总部资质认定材料;③项目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财务结算证明;④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⑤5年内不迁出雨花区的承诺书;⑥实际营业面积证明。
2.购买用房补贴
(1)奖励对象:以购买方式入驻金融示范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
(2)认定条件:
①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条件同本细则前款之规定。
②入驻经区人民政府挂牌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
③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采取购买方式入驻示范楼宇,按购房合同面积享受一次性补贴。
④先租后买的金融机构总部,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
⑤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⑥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监管机构颁发的本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由区金融办提供的总部资质认定材料;③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④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⑤购房付款凭证;⑥5年内不迁出雨花区的承诺书。
3.租赁用房补贴
(1)奖励对象:以租赁方式入驻金融示范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
(2)认定条件:
①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条件同本细则前款之规定。
②入驻经区人民政府挂牌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
③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采取租赁方式入驻,且租赁合同时间在五年以上,自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每年给予扶植。
④享受补贴间,租赁用房不得转租或转让。
⑤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⑥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监管机构颁发的本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由区金融办提供的总部资质认定材料;③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④租赁合同(租赁期五年以上);⑤5年内不迁出雨花区的承诺书。
4.房屋装修补贴
(1)奖励对象:入驻金融示范楼宇并首次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
(2)认定条件:
①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条件同本细则前款之规定。
②入驻经区人民政府挂牌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
③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后首次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根据装修面积,当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④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⑤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监管机构颁发的本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由区金融办提供的总部资质认定材料;③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④房屋装修合同;⑤房屋装修付款凭证;⑥5年内不迁出雨花区的承诺书。
5.企业高管奖励
(1)奖励对象:入驻金融示范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高管人员
(2)认定条件:
①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认定条件同本细则前款之规定。
②入驻经区人民政府挂牌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
③高管指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④各类金融机构总部自入驻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第一年,对其高管按照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企业年度实缴税收的区级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对其高管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区级所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⑤所在金融企业须经各级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雨花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缴税,且其主营业务税收由雨花区分享。
⑥高管所在企业与区人民政府签订5年内不得迁出雨花区的协议。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家监管机构颁发的本业务经营许可证;②由区金融办提供的总部资质认定材料;③所在金融机构当年缴纳税收的完税凭证;④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⑤高管所在企业出具的5年内不迁出雨花区的承诺书。
6.物业服务奖励
(1)奖励对象:入驻示范楼宇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
(2)认定条件:
①入驻经区人民政府挂牌认定的金融业示范楼宇。
②企业入驻率按示范楼宇面积计算。
③企业物业满意率以区现代服务业办组织的调查结果为依据。
④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情况以街道、社区签署意见为依据。
⑤自示范楼宇认定之日的三个年度内,金融企业入驻率(按面积计算)50%(含)以上,企业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积极协助招商引资、税收摸底等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物业公司。
(3)申报资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楼宇报建商务办公面积证明;③入驻示范楼宇金融企业清单、入驻金融企业租赁或购房合同;④区现代服务业办出具的企业物业服务满意率测评汇总表。
附表:
1.入驻示范楼宇金融业企业名单
2.金融展会申办备案登记表
3.新型金融机构展会交流备案登记表
4.示范楼宇物业满意率测评汇总表
5.金融业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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